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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粮油生产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漳农综规〔2026〕1号)的文件精神,为提升我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粮油生产,制定本文件。
1.鼓励规模连作种植双季稻。对规模种植早稻并连作晚稻3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按早稻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补助200元;对规模种植早稻并连作晚稻20亩以上的,区级财政按早稻实际播种面积给予每亩补助200元;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
2.鼓励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对标准钢架温室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3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补助100元;对标准钢架温室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20亩以上的,区级财政每亩补助200元;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
3.鼓励新流转土地改种水稻。对当年度新流转的土地调整种植用途改种水稻种植面积10亩以上,市级财政按种植面积一次性给予每亩补助400元;对当年度新流转土地调整种植用途改种水稻,种植面积5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区级财政当年度一次性给予每亩补助200元。
4.鼓励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复垦种植粮食作物。对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山垅田复垦后,用于种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市级财政当年度一次性给予每亩补助600元,区级财政当年度一次性给予每亩补助200元。
5.鼓励果园轮套种粮食作物。对充分利用幼龄果园、需更新修剪及蔓生性果园,轮套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当年度给予每亩补助400元,区级财政当年度给予每亩补助200元。
6.鼓励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粮。对2020年11月4日之前已种植果树、茶叶、林木或已建坑塘水面的耕地,经退果、退茶、退林、退塘后用于种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亩(退塘2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可联合申报),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亩补助1500元,区级财政当年度一次性给予每亩补助200元。
7.鼓励种植再生稻。对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种植再生稻面积20亩以上,且再生季亩产达150公斤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当年度给予每亩补助200元。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
8.鼓励种植油菜。对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秋冬季种植油用油菜2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当年度给予每亩补助200元。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
9.粮油大户种植补助。鼓励种植粮油作物,对于种植种类为水稻、甘薯、马铃薯、豆类、花生等粮油作物的种植大户,同一季规模种植面积10亩以上的,区级财政按同一季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400元的补助。
10.实施粮油作物单产提升行动。通过改善生产设施,挖掘地种肥药各要素、耕种管收各环节的增产潜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水稻、大豆、油菜单产。对相对集中连片种植水稻100亩以上,且水稻单产比当地平均单产提高8%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每个补助1.5万元;对相对集中连片种植大豆、油菜100亩以上,且大豆、油菜单产比当地平均单产提高5%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每个补助2万元。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
11.鼓励开展水稻工厂化育秧。对新建水稻工厂化育秧中心项目的,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2号)中的《2024年福建省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执行,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涉及投资的30%和补助上限。
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个体农户,农业公司、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至本文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本通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