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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天辰平台}的核心要点
作者:an888    发布于:2026-05-17 08:55   

   新城电脑挂机下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12批次涉及我市的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宜宾市叙州区萌萌干鲜店销售的28元散装白酒(规格型号:散装,52%vol;购进日期:2025-08-27),“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宜宾市叙州区萌萌干鲜店立案调查,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的上述不合格28元散装白酒共50斤,自用18斤,其余已全部售完。当事人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发出了召回公告。叙州区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不予行政处罚。

  二、宜宾市叙州区串鲜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筷子)和复用餐饮具(汤勺)

  宜宾市叙州区串鲜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复用餐饮具(筷子)和复用餐饮具(汤勺)(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05-16),“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宜宾市叙州区串鲜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立案调查,已查明该经营主体使用的上述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筷子)和复用餐饮具(汤勺)原因系人为操作不当,工作人员责任心意识不够,未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环节工作。叙州区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行政处罚。

  高县来复镇亲百兴超市销售的黄豆芽(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5-04-16),“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县来复镇亲百兴超市立案调查,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的上述不合格黄豆芽共5kg,已全部售完。当事人对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黄豆芽发出了召回公告。高县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行政处罚。

  四川鼎鼓神泉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鼎鼓神泉天然山泉水(其他类饮用水)(规格型号:18L/瓶;生产日期:2025-05-20),“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鼎鼓神泉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已查明该生产主体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鼎鼓神泉天然山泉水(其他类饮用水)共307桶,除生产过程中损耗7桶,自用3桶外,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该不合格产品发出了召回公告。高县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行政处罚。

  五、筠连县高坪乡兴隆副食店销售的8元散装白酒、10元散装白酒和12元散装白酒

  筠连县高坪乡兴隆副食店销售的8元散装白酒(规格型号:散装,52%vol;购进日期:2025-07-15);10元散装白酒(规格型号:散装,52%vol;购进日期:2025-09-07);12元散装白酒(规格型号:散装,52%vol;购进日期:2025-09-07),“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筠连县高坪乡兴隆副食店立案调查,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的上述不合格8元散装白酒300斤;10元散装白酒100斤;12元散装白酒100斤,现场检查时,“8元散装白酒”已销售82.9斤(含抽样量2斤),剩余217.1斤被依法扣押;“10元散装白酒”已销售25.5斤(含抽样量2斤),剩余74.5斤被依法扣押;“12元散装白酒”已销售34.6斤(含抽样量2斤),剩余65.4斤被依法扣押。筠连县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行政处罚。

  筠连县家乡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筠连月饼【牛肉馅】(规格型号:80克/袋;生产日期:2025-08-21),“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筠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筠连县家乡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立案调查,已查明该生产主体生产的上述不合格筠连月饼【牛肉馅】共843个,共销售307个,剩余产品被当事人用于公司接待、发放员工福利等用途,该批产品已无库存。筠连县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行政处罚。

  珙县汇集食用菌有限公司生产的棘托竹荪(干制食用菌)(规格型号:50g/袋;生产日期:2025-08-20),“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珙县汇集食用菌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已查明该生产主体生产的上述不合格棘托竹荪(干制食用菌)共13.6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该生产主体已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发出了召回公告。珙县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行政处罚。

  珙县巡场镇袁世根干鲜店销售的干笋片(蔬菜干制品)(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5-09-20),“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珙县巡场镇袁世根干鲜店立案调查,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的上述不合格干笋片(蔬菜干制品)共5斤,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已采取召回措施,珙县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行政处罚。

  九、 江安县下长镇黄三姐副食店销售的白芷(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和干笋子(蔬菜干制品)

  江安县下长镇黄三姐副食店销售的白芷(其他香辛料调味品)(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5-09-10);干笋子(蔬菜干制品)(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12-20),“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安县下长镇黄三姐副食店立案调查,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的上述不合格白芷(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共计2.5kg,干笋子(蔬菜干制品)共计3kg,已全部销售完毕。江安县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行政处罚。

  江安县江安镇石氏糕点房生产的石氏月饼(鲜肉核桃味)(规格型号:110克/个;生产日期:2025-08-28);“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安县江安镇石氏糕点房立案调查,已查明该生产主体生产的上述不合格石氏月饼(鲜肉核桃味)共计200个,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发出了召回公告。江安县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行政处罚。

  长宁县香甜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大头菜(酱腌菜)(规格型号:188克/袋;生产日期:2025-08-16);“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宁县香甜甜食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已查明该生产主体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麻辣大头菜(酱腌菜)共计20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发出了召回公告。长宁县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行政处罚。

  十二、 长宁县袁记朝阳早餐店销售的红糖馒头(自制)、花卷(自制)和白馒头(自制)

  长宁县袁记朝阳早餐店销售的红糖馒头(自制)、花卷(自制)和白馒头(自制)(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5-06-30);“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宁县袁记朝阳早餐店立案调查,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自制的上述不合格红糖馒头(自制)40个、花卷(自制)20个和白馒头(自制)30个,已全部销售完毕。长宁县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若发现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